2024年7月,受害人雷某某(女)通过微信“附近的人”,与刘某某互为好友,并在微信聊天中,对他们产生好感。两人相处正甜蜜期间,雷某某透露自己有购房需要。刘某某便称自己有一个朋友“曾总”,可以帮助她在瑞金底价购买廉租房,而后刘某某用另一个微信号冒充“曾总”同雷某某联系。在此期间,刘某某又假装帮助雷某某垫付5万元定金获得被害人信赖,之后便以购房需要交手续费、房地产税,与编造请领导吃饭、给工人发薪资、开车出车祸等各种理由,骗取雷某某钱款共计12万余元。刘某某将骗来的钱款用于赌博,挥霍一空,并未实质帮助雷某某办理过购买廉租房的事情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六条
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根据规定。